网络游戏产业对于资质的要求特别高,特别是“版号”,甚至可以说“版号”的发放速度和数量,直接影响了国内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本人拟对网络游戏行业的资质要求进行简单梳理。
由“五证”到“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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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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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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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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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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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出版审批
此外,国产游戏运营备案的要求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提出的。2019年7月10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因此,网络游戏运营备案也没有了依据。
因此,网络游戏行业目前仅仅需要“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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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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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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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出版审批。
因此,网络游戏行业目前仅仅需要“三证”: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审批。其中:游戏发行企业和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取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产品上线之前必须完成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ICP证)的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网络游戏出版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新闻出版署。
游戏“版号”问题
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同意的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未经允许,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后果严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网络游戏未取得“版号”就上线运营,因此产生了很多买卖“版号”或者套“版号”的行为。游戏“版号”买卖或者租赁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名为游戏授权或者转让,实为变相套用“版号”或者买卖“版号”的行为,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区分套用“版号”还是游戏授权,核心在于两个游戏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小结
网络游戏的运营主体必须取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如果是联合运营的,各个运营主体均应当取得;游戏出版发行主体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果存在多个发行主体,应当分别取得;网络游戏上线必须完成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前置审批,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即取得游戏“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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